广电总局网站公布《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负责人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其中指出《规定》发布之前依法开办、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服务单位,可重新登记并继续从业;《规定》发布之后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必须符合《规定》第八条所列必须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等条件。
两部门表示,《规定》明确了对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强调互联网 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版权保护措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的,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可对其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明确了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合法权益的保护。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为提出从业申请的单位提供便捷的服务。明确要求网络运营单位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节目信号传输服务时,要保证传输安全,不得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
两部门强调,《规定》发布之前依法开办、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可重新登记并继续从业。有传播淫秽色情、宣扬暴力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轻微违规的要限期整改。《规定》发布之后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必须符合《规定》所列的条件。